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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日本的无条件投降而最终结束,同时中国及其他盟国为战争的胜利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战后的远东,对日索赔成为所有受日本侵害国家的一致呼声。
美国凭借其战后雄厚的实力掌握了对日索赔的主导权,其索赔政策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不断调整,这对盟国索赔产生深刻影响。
战后初期,中美两国在对日索赔方面做了密切的交往,但这种交往深受美国索赔政策的影响。以往的论著在论述中美之间的交往时,大多只强调美国与中国政府、外交部或驻日代表团之间的交往,对与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人员交往却极少涉及,而资委会在中国对日索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战结束后,为避免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与补偿受害国家的损失,对日索赔工作提上了盟国的议事日程。美国在盟国对日索赔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是其本身的实力及独占日本的状况决定的。
美国在对日索赔中的主导地位大多数表现在:远东委员会(以下简称远委会,盟国对日索赔的决策机构)与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以下简称盟总,盟国对日索赔的执行机构)各级负责人员多为美方人员;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决策,一定要通过美国政府颁布指令转饬盟军总部方能执行;另外,盟军总部权限巨大,它“遵照远东委员会之决策,选定充赔工厂或设备,详定执行办法,一面命令日本政府办理拆卸、包装、运集出口海港等务,一面联络各受偿国家驻日机构办理参观、申请、分配、接收等务,权限异常广大。”
由于赔偿物资多为重工业及军工设备,所以资委会分配比例高,中国政府共申请先期拆迁赔偿物资482218吨,分配给资委会309150吨,占总额的64.1%。
资委会的恽震、周茂柏、邵逸周等都曾是驻日代表团成员;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行赔会)的四个业务小组的组长都由资委会人员兼任;此外,资委会与外交部也保持密切的联系。
在索赔过程中,中美双方保持着密切的接触,但受美国索赔政策的影响,美方的态度前后有所变化,资委会与美国的交往可以清楚地体现出这一点。
鲍莱率领调查团于1945年11月赴日本调查后,12月底,赶赴中国调查经济情况,调查团在华时间有限,因为该团必须于1946年1月7日左右返回东京与远东顾问委员会赴日调查团会晤,所以这次来华目的在交换意见,是非正式的。
1945年12月29日,调查团副团长麦克斯韦尔及团员五人与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所指派的彭学沛、杨继增、恽震(资委会人员)、杨锡仁等四人在上海会晤两小时。
美国不需要日本机器设备及货物或劳力的赔偿,但拟协助中国及菲律宾得到相当数量的工业设施,印度或许能够获得一部分,而澳大利亚则所需甚少。
(一)蒸汽电力厂设备甚多,(二)钢铁厂毁坏甚微,设备甚佳,大可利用(日本约须保留每年产200万吨的设备),(三)化学工业(但炼油设备损坏较大,另外,人造橡胶厂也有几个),(四)机床有余甚多,制造机床的工厂也可以迁移,滚珠轴承厂拟全部迁出日本,(五)重电机制造工厂、电话无线电厂及电线电缆厂,(六)造船厂因正在利用,拆除须推迟,但浮动码头可先拆移,(七)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制造厂,(八)铝及镁炼制工厂,(九)各种兵工厂及其试验所(设备质量较好,机床尤佳),(十)人造丝厂及纸厂,(十一)少量汽油储存及少量纺织机。
盟国正式主管赔偿的机构成立在即,中国应先提出急要的赔偿品单子(临时赔偿计划)以供参考。
1946年5月,鲍莱调查团又一次来到中国,在外交部召开的两次会议上,鲍莱就日本赔偿问题与外交部长王世杰、驻英大使顾维钧、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5月14日刚辞去资委会主任委员一职)及资委会主任委员钱昌照等进行了讨论。
中国这次显然作了较充分的准备,翁、钱等都在会上作了发言,阐明中国要从日本拆迁的工厂种类及在华日本工厂恢复生产的情况,翁文灏还特别向鲍莱强调中国要求日本赔偿的某些机械有利于中国的工业化。出于各种考虑,鲍莱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对中国表示出友好的态度。
当顾维钧提出中国要求将日本相当大一部分设备交付中国,作为日本对中国的部分赔偿,鲍莱表示完全同意,同时鲍莱还暗示让美国技术人员帮助中国操纵难度较大的日本机械,顾维钧对此表示赞同。应该讲,鲍莱调查团对日索赔的态度比较积极,对中国索赔也较为热心,中国对鲍莱本人及其调查团也很有好感,对鲍莱计划基本上持赞同态度。可惜,鲍莱的意见后来却得不到美国政府及军方的认可。
战后,美国企业与中国的合作更加密切,除了与中国订立合约,对中国公司进行投资或技术上的支持外,一些有名的公司还试图在对日索赔方面与中国进行合作,以取得更多的利益。因为资委会主管全国的重工矿事业,加之这一些企业与资委会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所以它们很多便参与同资委会商讨对日索赔的合作问题。
麦基公司在战时就与资委会有业务联系,战后更是积极与资委会进行合作,公司派专家来华考察中国的钢铁企业,并制定了中国钢铁事业复兴计划。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日索赔工作正在进行,这也是中国进行战后复兴工作的一部分。出于经济等方面的考虑,麦基公司计划代中国聘请选择日本钢铁工业设施的顾问。在与资委会驻美人员王守竞(中国物资供应委员会主任,原资委会驻美技术团团长)等人会谈的基础上,1946年6月,麦基公司就此问题致函资委会主任委员钱昌照。
在第一部分中,麦基公司向资委会承诺将在选择比较适合中国钢铁厂的日本设备方面全力提供帮助,认为帮助应采取代聘顾问的方式。顾问应具备的条件是这样的:麦基公司至少派两位美国工程师赴日,其中一位应能特别胜任轧钢厂设计与制造和至少某一些程度上胜任轧钢厂的操作,另外一位应胜任钢铁厂设备的维护。若需要第三人,他基本上应特别胜任钢铁厂设备与构造的安装。
麦基公司认为由于美国商业活动发达,要想与合适的人选签订短期合同是十分艰难的,因此资委会应授权麦基公司聘用合同期至少为半年最好是一年的工程师,就目前来讲,如把争取参观许可的时间包括在内,至少半年的时间才算比较充裕。
第二是顾问人员的住行问题。麦基公司要求资委会在中国与日本给这些符合顾问身份的人提供最好的住所,另外,资委会应保证给他们来回美国的自由权,就像在中日之间来往一样。
第三是顾问的薪水问题。麦基公司认为综合各方面的条件,资委会应每月付给这些顾问1000美元。
由于资料的欠缺,尚不清楚钱昌照是如何答复麦基公司的,但从种种情况来分析,双方的合作似乎并没有实现,赴日参观、调查、拆迁设备的专家中没发现有麦基公司的人员。
从1947年初开始,美国索赔政策就转为消极,资委会在与美方人员交往时,双方的分歧便逐渐显露出来。
1947年4月,中美双方代表在华盛顿就日本赔偿问题举行了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美方代表有马丁等人,中方代表有王守竞等人。
首先是讨论美国提交的“减少战争潜力”的文件中日本能够保留的工业水准问题。
对于美国的“减少战争潜力”的文件,王守竞指出,从中国的角度讲,美国在文件中所建议保留的日本工业水准过高,在同意这项方案之前,中国应该了解赔偿安排的方式,中国的要求能得到满足的程度,将来留存日本的可用工业产量。
马丁解释说,远委会218号文件是对“减少战争潜力”的补充,因为文件要求精确指出工业水准。由于机床构成了支持战争潜力工厂设备的核心部分,而这在“减少战争潜力”中已提到,因此机床清单的减少也体现了这一意图,没必要具体指出每个工厂的工业水准。
王守竞进而指出,在“减少战争潜力”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工厂,如水泥与电力设备工厂,文件对在这些工厂里应用的工具机现有产量的减少未达到一个有效的程度。
马丁认为根据他的观点,水泥与某些轻金属制造厂像其他一些种类的工厂一样,从安全角度来讲并非重要。马丁还估计,想从日本拆迁全部赔偿物资的20%是不可能的,只有这样,那些对工厂设备真正感兴趣的国家才会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原因是中国原盐储量丰富,并且掌握制盐技术。王守竞接着指出,从日本过去几十年工业的扩展来看,钢铁消费的平时需求也比较高,他认为美国的新建议中对日本出口此类产品的限制过少。
因此,他要求美国考虑中国的权益保障问题。马丁对此显然不便于正面回答,只是一味强调日本的经济困难,认为允许日本出口有限的轻金属产品很重要。但他向王守竞保证,“减少战争潜力”的精神将会与远委会总的决策精神一致,然后在此基础上得到实施。
王守竞询问了在最终方案下日本能够作为赔偿拆迁的工业产量问题,马丁指出由于各工厂衡量标准不一,所以很难作一简单说明。马丁还指出,有消息证明日本人试图抬高产量数据,以便蒙蔽盟国。因此他承认,即使国务院对产量数据也知之甚少。
王守竞在与美国政府人员的磋商中,向美国政府传递了中国方面的意见,意在有助于中国的对日索赔。但此时美国扶植日本的倾向已显而易见,双方的磋商已不能扭转这一局面。
随着美国先期拆迁计划的出台,中国开始为对日索赔的具体实施进行准备,与此同时,资委会也开始制订有关索赔计划。资委会申请赔偿物资数量时,根据各业务小组的意见,决定申请309150吨,后经行赔业务小组审核同意。
从1947年底开始,日本赔偿物资运华工作开始真正开始启动,从中国的海康轮于是年12月6日离沪赴日载运赔偿物资(这也是盟国赴日载运赔偿物资的第一船),到1949年9月止,中国前后派船并租船共22次,运回赔偿设备12524箱,计重35912.73吨,其中资委会分得1559箱。中国分得赔偿物资价值仅约美金22501664元,自剔去吴港电厂及起重机等(盟总禁止中国拆迁)后,又减为22070282元,与巨大的战争损失相比,中国所得赔偿简直是九牛一毛。
由于资料欠缺的原因,资委会在整个索赔过程中得到的赔偿物资确切数量以及第二、三批物资的分配情形,目前尚不知晓,但资委会第一批各类机床的分配情形大致还是清楚的。
先期拆迁物资第一批为各类机床,中国分得9447部,资委会分得1392部。跟着时间的推移,赔偿物资的数量在不断发生明显的变化。资委会原来分配的1392部机床,到1948年1月30日(此时海康轮已将第一批赔偿物资运回中国)止,暂时只同意接受1001部,拒绝接受其中的391部。
同年9月底,中国首批日本赔偿物资运完。在这些物资中,资委会共得1160部,其中车床351部,铣床228部,磨床117部,钴床134部,刨床34部,模型机88部,压机98部,齿轮机14部,其他杂项机器95部。
此外,还分得一套6250千瓦的汽轮发电机及其他物资正当赔偿拆迁工作艰难推进之时,1949年5月13日,美国政府向盟总颁发第104号临时指令(美国有关声明已发表于5月12日),指示其取消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
美国对此行动所持的理由是有关日本赔偿决策有效执行的两个前提已不存在,这两个前提是:
(一)一切赔偿拆迁应不损及日本平时生活水准,(二)盟国间对于执行拆迁办法必须达成协议。
美国认为日本战后经济极其艰难,已不能维持一合理的生活水准,而各盟国间对于赔偿问题,尤其是对于分配率问题又迟迟不能达成协议。其实这只是托词,美国此举的根源在于美国政府已改变了对日政策,变压制日本为扶植日本,以达到其在亚洲抵御的目的。
美国停止先期拆迁声明发表后,日本朝野对此欢欣鼓舞,但中国与菲律宾等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国家则纷纷表达强烈的不满,但美国对一切抗议与不满皆充耳不闻,甚至还发表相关声明,强词辩解。
停拆指令颁布后,中国分得的第一、二批赔偿物资绝大部分已运回国内,第三批物资业已分配完毕,正在拆卸、包装、待运当中,但盟总于指令颁发当日宣布停止拆迁,致使我国拆迁工作暂时搁浅。中国驻日代表团人员向盟总提出抗议,要求迅速恢复拆迁工作,但遭到盟总拒绝。
在获悉停拆指令全文后(指令中有‘已着手进行拆迁者,仍得继续拆迁一语),代表团继续致函盟总,重申前旨,盟总自知理屈,同意考虑恢复拆迁。6月7日,拆迁工作得到恢复,但盟总将原分配我国的吴港电厂及200吨起重机列入停拆范围,虽经代表团竭力争取,但盟总始终未予同意。这样,至是年底,中国基本上完成了赔偿物资运回国内的工作。于是,资委会对日索赔工作便中止了。
综上所述,战后初期,美国对日索赔政策经历了一个由积极到消极的过程,这深刻地影响到中国的对日索赔,通过资委会与美国的交往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中美双方考虑到各自的利益,进行了协调与沟通,双方初期合作较好,但由于美国索赔政策的改变,双方出现了分歧,并最后导致资委会对日索赔的无果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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